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7月26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十九大”专题研讨班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5年,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显著增强了我们党运用法律手段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
一、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不懈努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总体上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我们应当看到,经过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近70年的努力,尽管遭受了十年“文革”等事件的破坏和历史遗留的“人治”意识干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整体上还是呈现进步趋势。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总体上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客观公允地评价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绩,就看不到希望和未来,就极易落入“悲观主义”泥淖,也就不可能准确地认识到不足和缺陷所在,失去前进的动力和克服困难的勇气与耐力。
当然,肯定成绩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任甚至纵容现实中存在的“低水平的法律实施行为”。“低水平的法律实施行为”,一方面与法律实施主体的法治意识、法律知识和技能低下有关,另一方面与权力寻租交易的有效遏制不足有关,前者往往是过失所致,后者则是故意所为。在社会主义法治初级阶段,“低水平的法律实施行为”的存在,也是一个重要特征,本着“零容忍”的态度有效遏制由权力寻租交易所致的“低水平的法律实施行为”是关键所在。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大国情决定了相当长时间内我国法治建设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初级阶段水平。
我们应当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认识和把握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决定了我们的法治建设水平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处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初级阶段”,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在短时间内谋求“法治大跃进”,即便出于良好目的,也是不现实、不科学的,是不可能实现的。其结果只能落入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泥淖,甚至为腐败势力利用形式和教条为掩护滥用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机会,也为别有用心的人诋毁社会主义法治提供口实。
因此,我们设计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路径、评价标准和阶段性目标,都要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国内和国际等的结合上进行思考,从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方位上来思考,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行思考,才能得出正确结论。我们应当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更准确地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断变化的特点,及时抓住突破现阶段法治建设难点的机遇,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各个环节,努力做到取意于民、取信于民、取智于民。
三、社会主义法治初级阶段不同时期的主要矛盾不尽相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加速实现跨越式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进步的需求日益增长,这与马克思主义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揭示是完全相符的。社会主义法治初级阶段也是动态而非静态的,不同时期的主要矛盾也不尽相同。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手抓约束权力的制度建设,要求运用法治把权力之虎关入制度之笼;一手抓反腐廉政建设,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的大环境,遏制利用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解决掌握权力的部门和人员知法违法,以法律之名行滥用职权之实破坏法治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如何使权力恢复“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积极作为的服务之虎”的本质初心,而不仅仅是满足于将权力变成“不能为非,但消极不作为”的“笼中之虎”,则是下一阶段法治建设亟待破解的难题。可以预见,这一问题的决定性破解将标志着我们党运用法治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提升到新的水平。